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92执异28号
案外人:夏秋,女,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昀霞,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于金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于俊,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0)鲁0692执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夏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案外人夏秋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夏秋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夏秋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子敬
审判员  张燕华
审判员  马潇枭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