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烟台国贸制冷空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执1411号之二
申请人: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于金彪。
被执行人:烟台国贸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丛歧滋。
申请执行人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国贸制冷空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各种款项652616.57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652616.57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13民特34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652616.57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少雪
审判员  唐茂群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莹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