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执1411号
申请人: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于金彪。
被执行人:烟台国贸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丛歧滋。
申请执行人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国贸制冷空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各种款项652616.57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652616.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查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再经线下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此期间也未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系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曲少雪
审判员 唐茂群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莹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