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126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大段村西7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凯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娟,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顺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平街3号(国门一号建材家居市场5FC-60)。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明计,北京所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顺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57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琳
审 判 员  黄 粲
审 判 员  刘险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法官助理  李 冉
书 记 员  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