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606号 申请人: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开发区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大段村西7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平街3号(国门一号建材家居市场5FC-6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715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10月27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7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