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9194号
申请人: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大段村西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3549928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260100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竺宝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歌华美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22)京0113民初91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269490.16元的财产。现申请人津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继续进行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269490.16元的财产再次进行继续查封或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千三百二十六万九千四百九十元一角六分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皎焯
书 记 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