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207号
原告:***嘉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园同顺路6号之六B栋四楼之1(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QE60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大段村西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3549928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灯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937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2023年4月10日,因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确定尚欠款项为300000元,原告***嘉灯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929370元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嘉灯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9370元中的929370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