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民终30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07月21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04月29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路一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5649042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阳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5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全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30.00元,减半收取3,06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曹阳
书记员林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