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冯国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235执恢37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02月08日出生,广东省德庆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2年01月06日出生,广东省德庆县。
被执行人:重庆广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广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冯翠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436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保证金100万元、案款60704.96元及利息,支付鉴定费25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401.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8-09-25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8月1日,申请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独资企业法院代表为由,请求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2018年9月28日,本院经过调查,依法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相关查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临控措施。经过查询银行、工商、房产、车辆、船舶、阿里巴巴、住房公积金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7月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在德庆县人民法院涉及多起执行案款未履行完毕。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但其均未履行义务。本院到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也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截止到2019年8月23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案款共计1085704.96元、案件受理费23401.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235执恢3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235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