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92民初9581号
原告: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129740。
负责人:胡胜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重庆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延华,重庆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路一巷****401会信用代码91500235056490424T。
法定代表人:陈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三环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成都三环公司重庆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到庭参加审理,被告豪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三环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豪瑞公司向成都三环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货款90333.22元;2.请求判令豪瑞公司向成都三环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90333.2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8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3.判决豪瑞公司支付成都三环公司重庆分公司聘请律师的委托服务费1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豪瑞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7月7日,豪瑞公司与成都三环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管材(件)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成都三环公司重庆分公司为豪瑞公司施工的云阳县高阳镇小江中学污水收集应急工程项目供货,付款方式为:从首次供货之日起60日内付清所有货款,并且付款日期不超过2019年9月7日,若未按期支付货款,应当按日以逾期未付款的0.7%支付滞纳金直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合同另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守约方因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开支,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成都三环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成都三环公司重庆分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2日、2019年5月30日、2019年5月31日、2019年7月9日向豪瑞公司供货,货物总价款为320333.22元。豪瑞公司2019年7月18日付款80000元,2019年12月11日双方对账确认尚欠货款为240333.22元。2019年12月和2020年7月,豪瑞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尚欠货款90333.22元,成都三环公司重庆分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豪瑞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豪瑞公司与成都三环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管材(件)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成都三环公司重庆分公司为豪瑞公司施工的云阳县高阳镇小江中学污水收集应急工程项目供货,豪瑞公司应从首次供货之日起60日内付清所有货款,并且付款日期不超过2019年9月7日,若未按期支付货款,应当按日以逾期未付款的0.7%支付滞纳金直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合同另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守约方因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开支。合同签订后,成都三环公司重庆分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2日、2019年5月30日、2019年5月31日、2019年7月9日向豪瑞公司供货,货物总价款为320333.22元。根据瑞豪公司与成都三环公司重庆分公司2019年3月-12月的对账单显示,截至2019年12月11日,瑞豪公司尚欠货款金额为240333.22元。2019年12月和2020年7月,豪瑞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逾期未支付货款总计90333.22元。
另查明,成都三环公司重庆分公司就本案委托了重庆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并为此支付了律师费10000元。
再查明,成都三环公司重庆分公司表示,对于豪瑞公司已经支付的货款不再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上述事实有《管材(件)购销合同》、《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三环金属品)往来对账单》、《民事诉讼/仲裁代理合同》、《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业务回单(付款)》以及当事人陈述载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成都三环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豪瑞公司签订的《管材(件)购销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成都三环公司重庆分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的前提下,豪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
本案中,《管材(件)购销合同》中载明,豪瑞公司最后的付款日期为2019年9月7日,现豪瑞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90333.22元未支付,其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约定,瑞豪公司应当按日以逾期未付款的0.7%支付滞纳金直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该计算标准过高,现成都三环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将计算标准下调为年利率15.4%,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根据合同约定,瑞豪公司以及成都三环公司重庆分公司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守约方因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开支。本案系因瑞豪公司违约所致,成都三环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本案委托了重庆鼎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并为此支付了律师费10000元,其要求瑞豪公司支付其所支出的律师费用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剩余货款90333.22元;
被告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90333.2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8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被告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83.33元,由被告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潘     登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实习)黄娜东
书 记 员 丁  姝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