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4795号
原告:**,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路一巷11号1单元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56490424T。
法定代表人:陈洋,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中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苏再波
书 记 员 温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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