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阳县江口镇团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5民初5935号之一
原告: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一巷11号1单元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56490424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
被告:云阳县江口镇团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云阳县江口镇团滩村1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阳县江口镇团滩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1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蒲海波
审判员余艳琼
人民陪审员向国林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谭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