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广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235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广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广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相关查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临控措施。经过查询银行、工商、房产、车辆、船舶、阿里巴巴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重庆广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询问情况,也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8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以终结执行报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渝0235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