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684民初44号
原告:***,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天阳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组织机构代码:79591969-3。
法定代表人:杨国民,天阳公司总经理。
被告:襄阳众源装饰有限公司(下称众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2205955-7。
法定代表人:黄晓春,众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系众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缘,女,199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系众源公司职工,
被告: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下称华安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机构代码:76742155-6。
负责人:陈海兵,华安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邦国,宜城市楚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城明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明亮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组织机构代码:6736348-8.
法定代表人:胡明亮,明亮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邦国,宜城市楚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华龙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8092123XH。
法定代表人:李辉锋,华龙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波,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龙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8092123XH。
法定代表人:李辉锋,华龙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邦国,宜城市楚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家友,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邦国,宜城市楚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湖北天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襄阳众源装饰有限公司、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宜城明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家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明军
审判员 王爱美
审判员 罗学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雪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