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民初2351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文斌,宜城市小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城明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207国道观光路光彩物流。
法定代表人:胡明亮,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宜城明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学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