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顾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广元市顾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蓝天宏顺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利州执字第923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顾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蓝天宏顺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蓝天宏顺控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蓝天宏顺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831.49元(本金30289.00元、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7月13日的利息910.49元、诉讼费278.00元、执行费354.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阳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