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旺恺建设有限公司

吉安市众力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旺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9民初1540号
原告:吉安市众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藤桥村委会山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54448505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江西省安福县。
被告:江西省旺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泸州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71188123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安市众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旺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吉安市众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众力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众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计1334元,由原告吉安市众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