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旺恺建设有限公司

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战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09室,社会统一机构代码913611221615315079。
法定代表人周金虎。
被执行人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芦州大道2号,社会统一机构代码91361100571188123T
法定代表人夏贞魁。
被执行人***,男,44岁,汉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在执行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05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程 杰
审判员 周富华
审判员 涂巍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