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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执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战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09室,社会统一机构代码913611221615315079。
法定代表人周金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程传明,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芦州大道2号,社会统一机构代码91361100571188123T。
法定代表人夏贞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44岁,汉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共同诉讼代理人吴红贵,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0)赣11执181号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杰
审 判 员  周富华
审 判 员  涂巍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吴赞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