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旺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3财保24号 申请人:郑新新,男,汉族,1986年12月9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晶晶,江西梦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芦洲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71188123T。 法定代表人:夏贞魁,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申请人郑新新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账号为3605********)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诉讼保全,保全限额为462587.23元,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为申请人郑新新上述申请保全行为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限额为462587.23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新新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账号为3605********)的银行账户存款,保全限额462587.23元,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为其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462587.23元,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账号为3605********)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462587.23元。 案件申请费2833元,已由申请人郑新新预先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