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3财保21号
申请人:徐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59697682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芦洲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71188123T。
法定代表人:夏贞魁,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2022年8月2日,我院收到上饶市仲裁委员会递交的关于申请人徐州**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经审查发现其缺少材料,立即电话通知申请人徐州**混凝土有限公司将缺少的材料邮寄至我院。2022年8月22日,我院已收到补正材料,申请人徐州**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缴纳保全费。根据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徐州**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10,000元,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徐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申请保全行为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限额为7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现正由上饶市仲裁委员会审理中。现申请人向上饶市仲裁委员会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0,000元,上饶市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申请将相关材料移交给本院,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徐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申请保全行为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限额为7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0,000元。
案件申请费4070元,已由申请人徐州**混凝土有限公司预先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