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1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达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96723917E.
法定代表人:文明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 欢,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朗次仁,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世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飞虹路**圣陶沙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242210XC。
法定代表人:幸德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坝建设路**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34725。
法定代表人:覃建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达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世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藏民终49号民事判决,对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四川金达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西世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改判,即“江西世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金达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及以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75%为标准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同时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世登公司的上述给付内容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于同年8月14日、8月21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该判决书。该案中,义务人尚处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主动履行期,故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四川金达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次仁贡嘎
审 判 员 段 玉 龙
审 判 员 黄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仁增拉姆
书 记 员 米玛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