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1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达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96723917E。
法定代表人:文明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朗次仁,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世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飞虹路**圣淘沙花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242210XC。
法定代表人:辛德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坝建设路**用代码914200001776034725.
法定代表人:覃建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达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世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民终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金达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金达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申请执行标的计算错误为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民终4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 玉 龙
审 判 员 吾金平措
审 判 员 德 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巴桑卓嘎
书 记 员 达娃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