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01623号
原告:**,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建,吉林策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开发区兴隆综合保税区联检大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才晓冬。
被告:江西世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飞虹路2号圣淘沙花园2号楼西单元1004室。
法定代表人:辛德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欢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世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起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83.52元,由**负担283.52元,退还**34,000元。
审判员 王占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