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03执2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万年县。
被执行人:江西世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67242210XC,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飞虹路2号圣淘沙花园2号楼西单元1004室。
法定代表人:幸德珍,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鹰潭万年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60622314628730U,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彭拥军,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世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鹰潭万年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赣0622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世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鹰潭万年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世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鹰潭万年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鹰潭万年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174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海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