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民初12号
原告:***,男,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潍东,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世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飞虹路2号圣淘沙花园2号楼西单元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242210XC。
法定代表人:幸德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欢荣,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住江西省南昌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坝建设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34725。
法定代表人:覃建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奇明,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宜昌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季洪,女,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江西世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以其经慎重考虑决定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 849.74元,减半收取计38 924.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彭美玉
审 判 员 格 珠
审 判 员 白 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高丽贤
书 记 员 拉 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