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4民初3731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来斌,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浔阳东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16525398F。
法定代表人:胡明,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仕波,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世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飞虹路**圣淘沙花园**楼****,(现邮寄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桃苑西路36号3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242210XC。
法定代表人:幸德珍。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第三人江西世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以需与合伙人卢大江核实案情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9元,减半收取计48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开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朱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