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1818号
申请人深圳市拓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梦可。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新杏,广东谨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广东谨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陈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彧,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人深圳市拓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3月30日,申请人深圳市拓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1,730.27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粤0306民初123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1,730.27元的财产。上述查封、冻结的价值金额以4,001,730.27元为限。
2022年3月9日,申请人深圳市拓达建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福清支行账号3500××××1463内存款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继续冻结以上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拓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续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1,730.2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