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24民初1110号
原告:熊育花,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江油市。
被告:***(******),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美玉,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友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文胜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MA6241E11D。
法定代表人:雷勇,总经理。
被告:四川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恒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68793273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波,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现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熊荣,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熊育花与被告***、四川友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波、熊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熊育花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育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