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4民初2944号
原告:***,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映跃,江油市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恒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687932735D。
法定代表人:蔡岗。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锐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