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燕、四川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4民初2316号
原告:**燕,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四川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恒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687932735D。
法定代表人:蔡岗。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其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四川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永旭,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原告**燕与被告四川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向原告**燕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燕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清友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罗海霖
书 记 员 陈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