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廊坊市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民初155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保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廊霸公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1002661058955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中太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赢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河北赢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诉被告廊坊市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新于2018年7月20日申请追加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511元,减半收取为102255.50元,由原告**新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占
书记员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