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082民初2603号之一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京联鑫路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双方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涉案纠纷属于约定管辖。因此,故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材料采购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被告所提异议成立,本院认定本案移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建国
书记员  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