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联鑫路用材料有限公司、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082民初2603号
申请人北京市京联鑫路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9989.4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9989.4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案件受理费21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建国
书记员  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