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冀1023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沙岭段甲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451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中太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57134805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1)冀1023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5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05月0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五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永清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3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