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民初1236号
原告:湖南华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周六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丹,湖南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精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谢志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强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精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湖南华强机电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但原告湖南华强机电有限公司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红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