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民终6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华强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七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丹,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湖南华强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3民初2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华强机电有限公司以其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华强机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华强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国强
审 判 员 李文明
审 判 员 肖碧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赵纯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