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民初595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通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伊旗乌兰木伦镇温家圪堵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呼建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宽荣,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韩保民,系鄂尔多斯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鄂尔多斯市华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布日都梁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段永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昀飞、张学良,二人系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通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华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通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崔 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