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624民初1222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通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呼建刚。
被告神华蒙西煤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英利。
委托代理人袁治国。
原告鄂尔多斯市通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华蒙西煤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通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神华蒙西煤化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通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神华蒙西煤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通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君
代理审判员 郭宇强
人民陪审员 韩 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