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通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通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世纪银河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7执194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通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呼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世纪银河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石云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通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世纪银河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世纪银河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世纪银河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鄂尔多斯市通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4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世纪银河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开设账户(账号7805XXXXXXXXXXXX)内的存款12408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