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7执1943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通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呼建刚,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世纪银河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石云山,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通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世纪银河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世纪银河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存款,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世纪银河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内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世纪银河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