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内0802行初136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石×,局长。
被告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张××,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一案中,因原告巴彦淖尔市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彦淖尔市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高闻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