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02民初3412号
原告:***,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四季花城2区B3号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四季花城2区B5-7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弟弟),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