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民辖终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四季花城2区B3号楼。
法定代表人:白云飞,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彦淖尔市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四季花城2区B5-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孝天办事处龙店村19组,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富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902民初3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902民初341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提交的临河区***花都社区的《证明》,仅有盖章,未提供出具该证明的原始依据材料,也未核实公章的真实性,该证据应不予认定。***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存疑,且其提交的电费收据、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为戴某,不能证明***的经常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的户籍地位于孝感市孝南区,故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提供劳务而引发的侵权纠纷,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提交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西环路办事处花都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但该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故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不能认定为***的经常居住地。由于***的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孝天办事处龙店村19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规定,***选择向***户籍所在地的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应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902民初341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铮
审判员*萍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