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民终18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55811818XM。
法定代表人:肖某。
原审被告:巴彦淖尔市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552831275R。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审被告:兰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巴彦淖尔市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0)内0802民初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立案前,依法给上诉人**送达了《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因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庆跃
审判员 王桂枝
审判员 海 波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佳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