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新店子园艺苗木经销部

遵化市新店子园艺苗木经销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08执12254号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新店子园艺苗木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新店子镇山嘴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林。
被执行人:北京鸿星泰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北里一区4号楼2A32。
法定代表人李明月。
本院在执行遵化市新店子园艺苗木经销部与北京鸿星泰顺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军
审判员  孟凯锋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孙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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