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新店子园艺苗木经销部

遵化市新店子园艺苗木经销部诉北京鸿星泰顺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08民初1168号
原告遵化市新店子园艺苗木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新店子镇山嘴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林,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立果,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星泰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北里****楼2A32。
法定代表人李明月,职务不详。
原告遵化市新店子园艺苗木经销部(以下简称新店子经销部)与被告北京鸿星泰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星泰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店子经销部委托代理人张立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鸿星泰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缺席予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店子经销部诉称,2013年5月1日,我方与鸿星泰顺公司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鸿星泰顺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六郎庄回迁房市政绿化工程发包给我方施工,工程内容为树木栽植养护,总面积13000平米,价款162万元;工程款支付及补充条款约定,合同生效后30日内鸿星泰顺公司向我方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10%;本工程结算验收后,向我方支付本工程的合同总款95%,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期满后支付给我方。合同签订后,我方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并已验收交付使用。但鸿星泰顺公司仅支付工程款78万元,多次索要未果。2015年2月10日,鸿星泰顺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内容为:今欠王海林工程款40万元,在2015年6月1日前还款20万元,尚余20万元于2015年8月1日前还清,由鸿星泰顺公司法人李明月及证明人刘继来签字。但其并未按照还款计划的约定支付给我方工程款。故诉至法院。现诉讼请求:1、判令鸿星泰顺公司支付园林绿化工程款4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鸿星泰顺公司承担。
被告鸿星泰顺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承包人新店子经销部与发包人鸿星泰顺公司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海淀区六郎庄回迁房市政绿化工程,工程内容为树木栽植养护,承包范围为树木栽植养护,乔木、灌木栽植后期养护,挖树坑运输,工程总面积13000平米;开公日期为2013年5月1日,竣工日期2013年12月1日;总工程款为1620000元,本工程结算验收后支付本工程的合同总款95%,5%作为质保金;合同自2013年5月1日之日起生效。上述合同签订后,新店子经销部依约进行了施工,鸿星泰顺公司先后支付工程款78万元。2015年2月10日,鸿星泰顺公司法人李明月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今欠王海林工程款400000元,在2015年6月1日前还款20万元,剩余200000元于2015年8月1日前还清。欠款人:李明月。证明人:刘继来。新店子经销部主张上述还款计划系双方对剩余工程款数额及支付方式重新作的约定。2015年12月30日,新店子经销部将鸿星泰顺公司诉至本院,2016年4月15日,鸿星泰顺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元,现尚余385000元未支付。鸿星泰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还款计划、银行卡交易明细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鸿星泰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新店子经销部与鸿星泰顺公司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新店子经销部依约进行了施工,鸿星泰顺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之后,鸿星泰顺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双方对剩余工程款数额及支付方式重新作了约定,故鸿星泰顺公司应按照还款计划支付工程款,但其至今尚余部分工程款未支付,故本院对新店子经销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数额以本院查明的事实为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鸿星泰顺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遵化市新店子园艺苗木经销部工程款三十八万五千元;
二、驳回遵化市新店子园艺苗木经销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元,由遵化市新店子园艺苗木经销部负担二百七十四元,已交纳;由北京鸿星泰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七千零二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喜辉
人民陪审员  肖开恩
人民陪审员  陈凤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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