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6民初306号
原告: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文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振兴,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小平,职务:总经理。
原告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映平
书 记 员 贺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