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泽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7民初342号

原告: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铜桥港66号。

法定代表人:崔文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振兴,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泽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9号文苑(保利花园)三期10栋1104房。

法定代表人:朱林丽。

原告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泽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邓园琴

书记员潘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