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执809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铜桥港66号。
被执行人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06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利息等合计人民币207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且银行存款均被其他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另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故被执行人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湘0406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乔永强
审判员 肖爱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